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津劳局〔2004〕23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研究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80元、每小时2.87元调整为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70元、每小时2.80元调整为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元。

 

三、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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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