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安徽省2004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劳社字〔2004〕55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根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

 

二、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般不应超过。

 

三、职工货币平均工资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城镇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和2004年工资指导线,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工作的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引导企业合理增长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各地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合理安排确定本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