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4年)

琼府〔1994〕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4年度(适用期至1995年6月30日前)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三个类型向社会公布实施:

 

一类标准28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1.49元),适用于海口市、洋浦开发区。

 

二类标准23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1.22元),适用三亚市、琼山市、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标准18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0.96元),适用于文昌县、万宁县、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通什市、东方县、乐东县、琼中县、保亭县、陵水县、白沙县、昌江县。


发布:199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