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0年)

沪劳保综发〔2000〕55号


各有关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0年12月1日起,本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445元/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2.66元/人。下述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应由劳动者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