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调整湘潭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潭劳社字〔2009〕58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九华经济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缓调整湖南省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009]25号)精神,我市今年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即我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仍为6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执行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