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庆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渝劳社办发〔2007〕2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小时为6.8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小时为5.7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小时为5.2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小时为6.8元。

 

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