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西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5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增长上线为20%;增长下线为4%。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制订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中央驻晋企业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外埠驻晋企业报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