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自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自府函〔2006〕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均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4.9元。

 

特此通知。


发布:200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