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德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规定,市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50元(每日26.29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00元。

 

三、执行时点。以上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四、加强督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劳动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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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