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临政字〔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 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6.6元;各县最低工资为每人每月 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3元。

 

二、中央、省属驻临沂企业和外地企业驻临沂分支机构执行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 1日起执行,临政字〔2006〕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发布: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