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通劳社薪〔2010〕4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依法授权我局发布,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省厅一类地区标准,960元/月、7.8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省厅二类地区标准,790元/月、6.4元/小时。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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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