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2〕38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在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可从存档之月起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计算的工作年限,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后在企业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是没有再就业、而是在人才或职介机构存档缴费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辞退之月止,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上述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上述人员在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工龄计算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解除聘用合同、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执行退休时所在单位的退休养老政策。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