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津劳局〔2002〕424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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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企业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商,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三方会议的组成

 

㈠市级三方会议组成

 

市级三方会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成。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同志担任主席,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领导同志担任副主席。各方确定相对固定的处、室和人员参加三方会议。其中,市劳动保障局的成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工资福利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总工会的成员由民主管理部、法律工作部、保障工作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市经济委员会的成员由劳动处、政策法规处、工业工委纪检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成员由会员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确定各自的部门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根据每次会议的议题,由各方确定参会人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重要的议题可邀请三方主要领导同志出席。议题涉及有关方面内容的,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非三方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

 

㈡各区、县和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三方会议的组成

 

各区、县三方会议参照市级三方会议组成设立。

 

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三方会议由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行政和工会及主管委的劳动部门(或其他部门)三方组成。委的劳动部门(或其他部门)代行三方会议中政府一方职责。

 

乡镇街三方会议由乡镇街经济部门和工会以及上级劳动部门组成。各区、县、总公司(集团公司)及乡镇街建立健全三方会议的制度规定,要报上一级三方会议备案。

 

二、职责任务

 

㈠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我市劳动关系的影响,以及我市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㈡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

 

㈢对制定、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㈣对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给予指导,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㈤对本市或本地区、本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㈥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三、协调内容

 

㈠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

 

㈡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㈣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㈤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㈥职工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建设;

 

㈦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㈧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四、工作原则

 

三方会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2、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

 

3、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4、平等协商原则。

 

五、会议制度

 

㈠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月和7月的20日左右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左右召开。

 

㈡三方会议的每次例会轮流由各方主办。每次召开会议前两周,各方向三方会议办公室提出议题,由办公室商各方确定,并报会议主席和副主席批准。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主办方提出并由办公室与其他方协商确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办公室的每季度例会的地点、议题,由办公室与成员单位协商确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

 

㈢每次召开三方会议,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将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