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大庆市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庆劳社发〔2009〕28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大庆市2009年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参考大庆市2008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2009年经济发展预测,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测算及多次论证,确定大庆市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6%;

 

(二)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

 

(三)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

 

二、指导意见

 

(一)2009年,预计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若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区间执行;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执行。

 

(二)2009年,预计经济效益增长比较平稳的企业,在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工资增长幅度可按照基准线标准执行。

 

(三)2009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并且不会有较大好转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执行下线标准或零增长,但支付给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2009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大庆市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及外埠驻庆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本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的增幅。要综合运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方案,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加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三)企业在制定工资增长方案时,要充分发挥职工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让职工在企业工资分配中有发言权、知情权和决定权。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的本企业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的效益增长幅度与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相协调。对未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安排工资增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劝阻和警告;对工资增长超过控制线的企业,除可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限制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外,其超过部分按超发工资进行处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