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四川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9〕26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省属企业:

 

《四川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提出的有关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企业搞好工资收入分配。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

 

四川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9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及上半年情况

 

2009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省生产总值增长9%,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增长3%、11.7%、8%;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力争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控制在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人数6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2009年上半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601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595.4亿元,增长10.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1326.1亿元,增长54.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39.8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4%,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596.3元,增收307.1元,增长13.4%。受去年物价上涨翘尾等因素的影响,上半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0.8%。全省职工工资总额655.2亿元,增长18.5%;职工平均工资12703元,同比增长15.9%。

 

二、2009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根据今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规定办法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测算分析,并综合考虑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有关因素、我省经济增长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确定我省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3%作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20%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3%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或因地震灾害处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及开展生产自救等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几点要求

 

(一)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2009年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09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

 

(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

 

(三)非国有企业应依据《2009年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四)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工资分配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工资分配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协商调整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发展。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