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清府函〔2010〕43号


各市、县、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的文件精神,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市直、清城区、清新县、佛冈县由原四类每月580元调整为现四类每月71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为4.08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四类每小时5.6元调整为现四类每小时6.9元。

 

二、其他县(市)由原五类每月530元调整为现五类每月66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为3.79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五类每小时5.1元调整为现五类每小时6.4元。

 

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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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