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中府办〔2010〕1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要求,决定从 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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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