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韶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韶府〔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障碍作用,提高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浈江、武江、曲江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8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8元;其他各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3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折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9元。

 

二、浈江、武江、曲江区企业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6元/小时调整到不低于6.9元/小时;其他各县(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1元/小时调整到不低于6.4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要加大力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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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