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发布内蒙古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公布我区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3%。

 

(二)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8%。

 

(三)企业工资增长下限为3%,但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在当前形势下,我区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