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菏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菏政字〔200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和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情况,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牡丹区(含市直、开发区)380元/月,3.2元/小时;其他八县350元/月,3元/小时。

 

二、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三、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四、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菏政字〔2004〕28号)第一条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菏劳社〔2003〕23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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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