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韶关市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韶劳社〔2006〕93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公布的《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06]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最低工资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3、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三、为了做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遵守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并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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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韶府〔200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辖武江、浈江、曲江三区从原六类377元调整为四类500元,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小时标准为2.99元/小时;各县(市)从原七类352元调整为五类450元,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小时标准为2.69元/小时。

 

二、参照我市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市辖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小时3.3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4.5元;各县(市)从每小时3.1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4.1元。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