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泰劳社发〔2006〕230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海陵区劳动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泰州市区执行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2元/小时,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执行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 [2018-07-17]
  2. 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2012-05-23]
  3. 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1-26]
  4. 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2007-09-29]

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