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庆市非全日制企业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渝劳社办发〔2006〕1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全日制企业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小时5.8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市每小时4.8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小时4.4元。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小时5.8元。

 

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非全日制企业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