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沈政办发〔200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第21号令)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380元增加到450元。

 

(二)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9区由320元增加到400元。

 

(三)新民、辽中、康平、法库4县(市)由250元增加到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4县(市)按3.3元执行。

 

(二)其他地区按4元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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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