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宁劳社薪〔20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690元/月,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二类区,由原500元/月调整为550元/月,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由原440元/月调整为480元/月,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2元/小时调整为4.6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7元/小时调整为4.1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口径

 

(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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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