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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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拖欠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工资的书面承诺;未作出书面承诺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凡克扣、拖欠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建筑企业,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二、规范工程分包。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工程分包时,应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违规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款、劳务费和按时发放工资写进工程分包合同,并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分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应按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203号)的规定,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收款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用工登记管理。建筑企业招用职工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明确工资支付责任。职工工资支付主体是招用职工的建筑企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的,分包企业可依有关规定和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明确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并告知本企业全体职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并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八、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工资应直接发给本人并由本人签字。严禁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因支付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产生工资纠纷的,由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纠纷由企业与“包工头”或其他组织、个人协商解决。

 

九、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制度。建筑企业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树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牌”,公布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

 

凡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企业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企业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可先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并依法对责任企业予以追究和处罚。

 

十一、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应及时受理。对事实清楚,企业无故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农民工生活确实无基本保障的工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先予部分裁决企业支付工资。

 

十二、建立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不依法执行用工和工资法律法规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行政等部门通报,问题突出的应向社会公开曝光。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