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2003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3〕21号
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直属企业:
为指导省直属企业做好2003年度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作,根据《江苏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要求,结合省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省属企业落实2003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增长总量水平
省属企业2003年度工资增长基准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预警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下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
生产经营正常的各类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低于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基准线。
二、增资来源
实行工效挂钩(包干)的企业,其来源是当年预计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历年结余;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现工资列支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各企业具体执行时间根据其支付能力自主确定。
四、有关报批问题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及其他公有制企业制定的具体工资调整方案,经本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后,报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审批,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非公有制企业制定的调整方案,经本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企业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本年度因经济效益等原因,不能增加工资的企业,必须征得本企业职代会同意。其中公有制企业于2003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非公有制企业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2003年增长的工资,可凭执行结果在第四季度到省劳动保障厅追加工资总额计划。
五、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增长
2003年经营者工资增长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工资指导线增长工资。
(二)未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者2003年的年工资增长绝对额一般掌握在本企业人均增长额的3倍以内。企业经营者2003年增资按隶属关系报批。
六、2003年省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要求
各省属企业要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化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要建立以工资增长为主要内容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企业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克服“非典”因素影响,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省属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