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秦皇岛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秦劳社办〔200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公布的贫困县名单,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类区: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一类区;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为二类区;青龙满族自治县为三类区。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确定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青龙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包括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凡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四、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为职工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措施,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民主监督,发现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来源: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