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珠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珠府函〔2005〕6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香洲区、珠海保税区、横琴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经济功能区执行一类标准,调整为684元/月。

 

二、金湾区、斗门区执行二类标准,调整为574元/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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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