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青政发〔1997〕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7]2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的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220元调整为240元;驻各市和城阳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00元。望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1997-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