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分配至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资字〔96〕第189号


铜陵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评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有关问题的请示》悉。为了妥善做好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精神,经请示劳动部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以贯彻。

 

一、 分配至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首先按照本人原在军队的职务(技术等级)对应企业相当职务确定岗位(职务)工资标准,然后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中,减去已确定的岗位(职务)工资额,其余部分就近就高套入企业技能工资标准。

 

二、 分配至实行工龄工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三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工龄工资按企业标准发放。

 

三、 分配至实行省地方企业工资标准或自定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分配制度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均应按照国发[1995]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加以确定。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