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和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1999年)

内劳综字〔1999〕14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有关部门、无主管部门企业(集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1999]4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和完善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

 

二、各地区、各部门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由企业自行决定。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增加工资的,可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企业已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工中以每人每月不超过60元标准调整基本工资;对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增加工资超过60元的部分可以按照奖金的形式发放。具体调整办法: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企业在原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增资额度和每人每月不超过60元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对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每人每月不超过60元标准增加岗位技能工资。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人均不超过60元标准核入工效挂钩基数并计入成本。对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在内劳综字[1997]1号文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60元后就近就高套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

 

三、各企业单位要将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具体增资实施方案和调整工资的报告、花名册、单行表一同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五、非国有企业亦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劳动厅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