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

内政办字〔1997〕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厅、厅、局,各大企业: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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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

 

按照国家的要求,对地区实行弹性工资计划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宏观调控的主要办法,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增量。国内生产总值工资总量含量、增量含量计算出的工资增加额安排本地区企业的工资增长。要通过工效挂钩、增加值工资含量和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对所属企业实行分类调控和分级管理,并逐一核定调控方式和工资总额,企业发放的奖金和各种补贴,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要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方法,建立以工资指导线为核心的水平调控体系。“九五”期间我区将在部分盟市试点,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转向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增长。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全面落实现行的各项政策规定

 

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所有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考核指标。未达到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实行与减亏指标挂钩的亏损企业,完不成减亏指标的一律不得增加工资和发放奖金;对由于非劳因素而使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做适当限制,实行分档递减的办法;对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自治区平均工资180%及以上的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的办法,使其工资增长率低于全区平均的工资增长率;对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要按一定比例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三、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要根据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不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促使企业克服平均主义的分配倾向,发挥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企业奖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勤罚懒并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

 

企业在行使内部分配自主权的同时,要加强民主管理,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执行。

 

劳动行政部门要帮助企业认真总结岗位技能工资制等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验,积极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咨询服务,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四、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管理,把经营者工资收入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倍数以内。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但要坚持谁奖励谁出钱,凡是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奖励政策、企业自己出钱的,一律视作违纪;被奖励的经营者必须照章纳税。

 

要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进行经营者年薪制的试点工作,使经营者收入与一般工资收入相分离,与企业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相联系。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增加透明度,便于职工监督;年薪收入水平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年薪收入的支付要先考核、后兑现。企业经营者除年薪收入外,不得从本企业领取任何其它收入。

 

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了解和控制企业实发工资的主要手段,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有工资收入都必须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弹性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审核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时核发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凡未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银行一律拒付工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基层单位开户银行认真检查落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规定的额度外支取工资和奖金的现象。

 

六、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分配秩序、严肃国家法纪、提高收入透明度、保证国家各项分配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违反工资分配政策和财经纪律乱发“红包”造成分配秩序混乱的行为,按照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劳综字[1995]12号)的规定进行查处。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完善操作程序,加大监察的力度,使监督检查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成为劳动工资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七、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保证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获得符合国家政策的劳动报酬。对生产正常的企业和困难企业中的在岗职工,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199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