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工资总量的通知(1999年)

鄂劳综〔1999〕303号


根据中央1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要求,现就调整企业工资总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增加工资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要保证职工工资增加建立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同时提高。

 

二、适当核增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对有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1999年可按不超过上年当地企业人平实发工资的30%和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核增工资总额基数,每个企业的具体方案,由劳动、财政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据实核定。已核定批复方案的企业,新核增的工资总额年终结算时单列,明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浮和亏损增加企业,不得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全面执行工资指导线。全省各类企业要按照《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鄂政发[1999]54号)的规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按相应档次增加企业实发工资。其中,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除按工资指导线规定的档次增加实发工资外,按第二条政策核增的工资可另外单列。企业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已全部改为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地区,可将按政策核增的工资,在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规定之外单列。企业要按照《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意见》(鄂劳综[1999]241号)的规定,在10月25日前向同级劳动部门报送1999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各级劳动部门要在10月底以前批复到企业。

 

四、用好企业工资增量,加大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力度。企业今年增加工资,不能采取普调的方式,平均分配,要着重用于提高岗位工资的比重,把工资增量分配向关键性的技术、营销、管理等岗位倾斜,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