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确定2001年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1〕2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认真做好2001年军转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1]6号)精神,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答复意见,2001年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所在岗位的企业工资标准高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的,按企业工资水平执行;低于80%的,按80%的水平执行。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