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下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新劳薪字〔1993〕62号


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1号文件精神,凡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现将《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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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一、实行范围

 

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有困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奖金随经济效益浮动的办法。

 

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一般应以上年统计年报工资总额为基础,扣除由奖励基金和福利费列支的工资、津贴、奖金、一次性补发的工资及其它不合理的工资。增加上年计划内增人、职工转正定级增加的翘尾工资、企业厂长(经理)3%奖励晋级增加的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翘尾工资、执行自治区党委新党发[1984]37号文件有关规定增加的工资。加班工资原则上按上年实发数核定,对实发数超过年工资总额2%的部分,应酌情核减,小于2%的可视生产情况酌情增核,但不得超过2%。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生活费补贴的地区,可适当增核企业工资总额。

 

三、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奖金随经济效益浮动办法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对下列情况可以调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1.国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可以增核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增加的工资。

 

3.企业规模扩大或增加新建、扩建项目,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所城关加职工的工资。

 

4.由于隶属关系改变、机构变动、业务范围扩大,增减职工时,其工资总额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5.调整包干工资总额,当年增加的工资,于当年末由企业提出,经劳动部门审核后,记入企业工资管理台帐,在基数外单列,下年连同翘尾数一并核入基数。

 

四、包干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

 

包干工资总额全部由企业生产成本列支,奖金从企业留利中提取。企业由于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减少人员或压缩不合理的开支而节余的包干工资亦应列入生产成本,由企业自主使用。

 

五、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管理

 

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由各级劳动部门进行管理,一年审核一次。自治区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核;各地州(市)所属企业由各地劳动部门审核。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