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的补充通知

新劳薪字〔1993〕63号


为了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1号文件及我厅新劳薪字[1992]517号《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资金分配自主权的通知》,现就具体执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当前,大多数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仍要通过继续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妥善解决;对于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奖金随经济效益浮动办法。

 

二、对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但这些企业(不含工资利税倒挂企业)必须是经营机制开始转换,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好,各项制度健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增殖等。同时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实物等均进入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都应从生产成本列支,堵塞各种工资外收入渠道。各地区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不同的考核、监督管理办法,先在少数企业试行,总结经验。

 

三、根据新劳薪字[1993]47号通知,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后,要严格审查单列工资的提取。单列工资的范围,仅为当年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增加的工资,以及原材料节约奖和按政策规定允许增加工资的项目。

 

企业应在每年年末以前提出当年单列工资项目,由劳动部门审核后,记入企业工资管理台账,作为当年单列工资和核定下年翘尾工资的依据。

 

四、工效挂钩及工资总额包干企业按规定可增核的增人工资,可以按照本企业年人均挂钩工资总额计算增加工资总额。

 

五、根据新劳薪字[1992]517号通知,企业可不再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但一九九二年及其以前的职工升级指标未使用的,在一九九三年内可按原规定使用。

 

六、工效挂钩企业,挂钩指标由环比改定比的,一般可依上年的两个基数确定。挂钩期内各年度按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除国家规定可以增核的工资外,一般不再重新调整两个基数。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下年不得进入工资总额基数。

 

七、根据新劳薪字[1992]109号通知建立的企业职工工资档案,应清理至一九九二年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作为本企业的工资制度档案继续使用。职工调动工作时,随档案转移,供调入单位参考。

 

八、企业经营者系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计算企业经营者年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关系时,经营者收入、职工年人均收入均改按本年度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之和计算(不含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福利性补贴)。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