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劳薪字〔1993〕217号


为了做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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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有关经营收入的规定,更好地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劳薪字[1992]36号《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1号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确定企业经营者收入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应该建立在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与其经营成果相联系,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经营者的工资、奖金等分配结合起来。经营者的收入应与其他职工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同时也要避免差跨过大。

 

二、企业经营者系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即企业的法人代表。计算企业经营者年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年工资收入的倍数关系时,经营者年收入、职工年人均收入系指本年度内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之和(不含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福利性补贴)。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有企业,基经营者收入水平,应主要根据本企业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和企业发展后劲作为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营者收入水平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全面完成任期内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包括合同规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和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发展后劲指标及国有资产增殖等指标),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1.5倍;全面完成合同年度指标并达到本地区内行业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5—2.5倍,全面超额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并在技术改造、资产增殖、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突出成绩的,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2.5—3倍。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水平,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按照不超过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

 

五、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制小型企业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应在合理确定租金的基础上,根据承租经营者所承担的承租责任大小和完成经营目标的难易,在租赁经营合同中确定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关系;在承租期间各年度末及承租期满,依据企业完成租赁合同的情况区别兑现经营者收入。一般应控制在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三部以内,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再高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倍。其他承租成员的收入要适当低于承租经营者。

 

六、采取其他经营形式的国有制企业,其经营者收入可以参照确定承包经营者收入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兑现其收入。

 

七、承包期各年度末以及承包期满,企业主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各项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及企业债务和潜亏情况,进行考核,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以此作为确定和兑现经营者收入的依据。

 

凡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企业债务总额大于资产总额,企业虚盈实亏的,应视情节轻重,按照经营者的年工资总额和本企业年人均奖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扣发其工资。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应按比例扣减工资。

 

八、凡没有新增效益工资(含历年结存的工资)的不得增提经营者收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下浮的,经营者收入水平应按一定比例下浮。

 

九、经营者收入发放宜根据经济效益,采取按月预支的办法,年终进行结算。其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十、确定和兑现经营者收入由企业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主管部门考核实绩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十一、各地劳动部门和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制定承包经营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其他经营形式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