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印发《1999年自治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劳计字〔1999〕39号


为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现将《1999年自治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1999年自治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为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指导企业工资分配,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根据自治区1998年社会发展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1999年自治区经济发展计划及自治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现就我区企业1999年工资增长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企业工资增长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职工实际工资增长一般控制在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4个百分点以内,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控制在6个百分点以内,经济欠发展的地区可控制在2个百分点以内。

 

二、自治区职工货币工资平均增长宜控制在5%以内,货币工资增长10%为上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较低的,可以适当多增,但原则上应控制在上线以内。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发生亏损或完不成扭亏计划的,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及其他类型的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保证职工实际工资的适度增长,使职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五、工资水平较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按照国家调节过高收入的要求,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应低于工资增长基准线。属于企业工资控制线实施对象的企业,应受企业工资控制线的控制。

 

六、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应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储存一部分新增工资用于效益下降或经营困难时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不致下降或下降过多。工资储备金应在银行专项储存,不得挪用。

 

七、自治区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应按本意见制定1999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进行审查,报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后下达。

 

八、各地劳动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的贯彻意见,并作为审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依据。

 

请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为在我区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创造条件。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