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1999年自治区国有企业实施工资控制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计字〔1999〕50号


根据自治区对部分行业、企业实施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1999年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及控制水平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各地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和集团公司,凡1998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均为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

 

二、1999年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和集团公司,凡199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13000元的为工资控制线的实施对象。

 

三、1999年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企业属于工资控制线实施对象的,其工资总额增长控制在5%以内。

 

四、受工资控制线控制的企业,如因安置统配人员或因企业扩建增编较多,对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影响较大的,经批准可适当调整。

 

五、各地区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当地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当地工资控制线的贯彻意见。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