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企业职工工资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1999年)

新劳社字〔1999〕17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厅《关于企业职工工资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工资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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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工资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提出,要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明确提出,要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据此,现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就企业职工工资调整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职工工资调整,要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市场取向和自身经济效益,在国家政策允许和自已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当增加职工工资。

 

二、国有企业应加大改革力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者的利益,研究提出增资方案,经职代会同意后上报。

 

三、国有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其工资总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均120元以内,根据企业的工资水平、经济效益等具体情况核增工资总量。对于效益较好、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适当多增;对于亏损企业无力增加工资的,应加强管理,摆脱困境,完成扭亏计划的可逐步增加工资。具体增加数额,可参照以下情况掌握:

 

1.近几年来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较高,职工工资水平增速快、增幅大、收入水平高的行业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增工资总额:

 

(1) 1998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在15000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4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2) 1998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在15000元以下13000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6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3) 1998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在13000元以下至10000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8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4) 1998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下至8000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10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5) 1998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在8000元以下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12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2.微利企业,视企业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按以下标准核增工资总额:

 

(1) 1998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在13000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4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2) 1998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在13000元以下至10000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6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3) 1998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下至8000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8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4) 1998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在8000元以下至6000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10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5) 1998年职工年均工资收入在6000元以下的企业,可在人均月增资12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3.1998年度实现扭亏目标和完成减亏任务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可按人均月增资10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4.对1998年度亏损或增亏企业,主要依靠自身努力,积极开拓进取,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全员素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等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为职工增加工资的目的。

 

企业增加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核增包干资总额基数;实行计划管理办法的企业,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数。

 

企业在核增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其使用办法,可用于职工升级,也可用以进行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四、非国有企业亦应根据国家增加低收入职工收入的精神,适当增加员工工资。

 

五、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应继续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对职工的考核,重点解决低收入职工的工资。

 

六、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原则上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