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下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劳薪字〔1993〕163号


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34号令及新政发[1993]1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现将《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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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34号令和新政发[1993]1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范围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劳动报酬以及暂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其他工资性收入。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提取和使用以及宏观调控与检查监督。

 

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原则

 

1.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与其经济效益相联系;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依据。

 

2.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根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根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建立企业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3.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三、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提取

 

1.企业工资总额由以上各项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以上各项的具体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提取办法

 

(1)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企业工资总额依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随效益而定提取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包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照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提取,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增加工资外,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按包干工资总额提取工资。

 

(3)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实行这个办法的企业第一年的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以后每年由企业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所确定的比例提出工资总额数,报劳动部门审核,每年年终,应将执行结果报劳动部门备案。

 

(4)新建企业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参考同行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建设进度和职工人数提出工资总额,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门批准。

 

(5)企业的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提取,均需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劳动部门。

 

四、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和内部工资管理

 

1.企业按照本规定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2.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取。

 

3.企业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分配时,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制定本企业工资标准;建立正常的增加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使在苦、脏、累、险,技术高、责任重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工资水平高于一般岗位上的职工,同时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4.企业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5.企业发放工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写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6.企业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应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监督程序,企业内部分配中的的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1)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2)确定和调整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的重大措施;

 

(3)奖励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

 

(4)职工增减工资的办法;

 

(5)厂长、经理工资收入办法;

 

(6)其它有关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方案和措施。

 

五、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与检查监督

 

1.国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与检查监督,实行劳动部门归口管理。

 

2.自治区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劳动部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负责自治区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各地、州、市、行署劳动局(处)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的工资管理办法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所属企业工资管理工作,各企业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负责管理本单位工资总额。

 

3.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和提取必须符合政府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自行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超过核定的浮动比例提取工资的,应予纠正并扣回多提工资;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劳动部门核定包干数额的部分应予扣回;

 

(3)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实际提取工资违反“两低于”原则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经济处罚;

 

(4)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工资储备金,凡未按规定提取的,劳动部门应责令企业补提;

 

(5)企业与职工在工资方面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规执行。

 

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及企业集团。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