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劳人企薪字〔1994〕第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按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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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一、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

 

国有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地质勘探、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电力、文教、科技等企业集团,原则上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以企业实行包干前的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为基础,由劳动部门核定,企业据此提取年度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减不减工资总额。

 

二、 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的核定

 

(一) 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

 

挂钩效益指标主要选择既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又能够切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能够稳定增长的经济指标。凡能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走向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财政收入的挂钩办法,经批准后均可实行。采用单一指标挂钩 ,要逐步转为复合指标挂钩。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税利、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不同,可采用不同的挂钩形式。

 

生产经营基本稳定的工业企业,可实行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缴税利等价值量指标为主,产销率、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工资税利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为复合指标的挂钩办法。

 

具有健全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管理制度,产品单一的工业企业,可实行以实物量指标为主,实现税利、实现利润、上缴税利等价值量指标为复合指标的挂钩办法。

 

商业、物资、供销等流通企业,可实行以实现税利、实现利润、上缴税利等价值量指标为主,人均销售额或营业额为复合指标的挂钩办法。

 

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的,其效益主要体现在工作量上的公共交通、公路运输、邮电、电力等企业,可实行运距运量、邮电业务总量、售电量等工作量指标为主,实现税利、实现利润、上缴税利等价值量指标为复合指标的挂钩办法。

 

煤矿、建安企业,可实行以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为主,以上缴税利等价值量指标为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实行工资总额同复合指标挂钩,应将工资总额按比例切块,分别与确定的效益指标挂钩浮动。为确保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科学性,以价值量指标为主的,价值量指标所占比重不低于60%;以实物量、工作量为主的,实物量、工作量所占比重不能高于60%。

 

上缴税利是指企业实际上缴国家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上交利润、承包费、国有资产占用费、用新增利润归还技措贷款和基建改扩建贷款33%视同上缴利润;实现税利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工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视同实现的利润。

 

(二)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既对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进行纵向比较,又进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

 

新挂钩企业及新一轮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数进行核定。上年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参照前三年平均数合理确定。对少数企业情况特殊的,可结合承包任务、生产计划,视企业具体情况,由财政、劳动、企业主管部门商定。

 

(三) 经济效益基数的调整

 

1、 新建、扩建项目投产后,在核增其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按该企业当年人均效益基数的50%与新增人员数的积核增效益基数。

 

2、 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的企业要如实划转两个基数。

 

3、 实行税利分流的挂钩企业中,原实行“总挂分提”的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精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一九九四年起奖金分两年全部进入成本,到一九九五年,可改为“总挂总提”,未实行税利分流的挂钩企业,条件具备的,经批准后可改为“总挂总提”。

 

4、 企业年终因处理有问题商品、资产而减少企业利润, 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时,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效益基数。

 

5、 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政策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时,经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新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减工资后确定。

 

继续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核定的工资基数为基础,加上上年新增效益工资,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职工转正定级增资,新建、扩建项目投产后合理增人增资,成建制划入职工工资以及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增资;核减企业未完成考核指标而扣减的新增效益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

 

新挂钩企业和继续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要核增下列项目:

 

(1) 经自治区批准出台的物价等补贴。

 

(2) 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调整的艰若岗位津贴。

 

(3) 原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节约奖等工资性支出,按上年决算数,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后,不再按原办法提取。

 

(4) 经自治区批准实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岗位技能工资、全员劳动合同等)的企业,根据企业工资水平和效益工资增长的幅度,当年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内职工基本工资新增量15—20元/月,余额部分,第二年核入基数。

 

四、浮动比例的确定及浮动办法

 

确定浮动比例的原则是,保证国家收入的增长高于工资的增长,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高于职工实际工资的增长,同时考虑职工工资的合理增长幅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此前提下,根据企业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高低和企业潜力的大小,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按1:0.3—0.7核定,少数特殊企业可适当提高,可按低于1:1核定。对工资总额绝对数大于税利总额绝对数的倒挂企业,核定的浮动比例要低一些,要保证新增工资的绝对额小于新增税利的绝对额。

 

挂钩浮动办法一般应采取“环比”办法,也可以采取“定比”、“限率环比”“工资系数”或“工资含量”办法,一定三至五年不变。“限率环比”是指企业当年按照核定的基数、浮动比例和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但在核定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时,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当核减上年实际上际达到的效益指标数额,同时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定比”是指挂钩期内,各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均以第一年核定的基数和比例为准,当年按效益指标实际完成数计提工资,增长的效益和工资不核入第二年基数,工资总额基数除按国家允许的项目每年进行调整外,其它不核入基数。

 

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严格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计算提取,上年新增效益工核入下年工资总额基数不再比照工资调节税办法进行扣减。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实行上不封项,下不保底的办法。

 

五、健全考核指标体系

 

为了避免挂钩企业片面追求某一、两个挂钩效益指标,而忽视其它经济效益指标,挂钩企业必须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的制定和完成情况的考察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挂钩企业的考核指标包括:企业承包上缴利润、资产保值增值、技术改造任务以及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承包上缴利润完不成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计提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技术改造任务以及其它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均相应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生产加工企业除将承包上缴利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外,还要考核技改任务、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合同履行率等经济指标,其中质量指标全年完不成的扣减应提效益工资的30%,其余各项经济指标每有一项完不成的要相应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4%。

 

商业流通企业必须考核销售额、费用水平、存货周转比率等经济指标以及服务质量、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等社会效益指标。如果发生擅自提高商品价格、违反物价政策、侵害消费者利益,要全部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对出口创汇企业要考核换汇成本;对交通运输企业和电力企业要把安全营运作为必须严格考核的重要指标。

 

除上述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还可以视企业的不同情况,补充其它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为了增强企业自身调节能力,便于以丰补欠,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要从核入当年工资总额的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金,工资储备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时,可不再提存。工资储备金由企业自主使用。企业要严格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效益工资。

 

六、 亏损企业挂钩处理办法

 

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或采用新增工资按减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办法。工资总额与税利总额严重倒挂的企业,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效益工资的办法。

 

七、 挂钩企业的内部分配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都应建立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内部分配制度。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要把职工的工资收入同其技术高低、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使工资分配向一线苦脏累险、高技术工种、岗位倾斜。挂钩企业要积极试行、逐步建立岗位技能工资制。

 

八、 工效挂钩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一)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按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的劳动、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批。

 

(二) 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以劳动部门为主与财政部门商定;效益基数以财政部门为主与劳动部门商定;挂钩企业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的分解落实以及考核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经委负责。

 

(三) 企业要求实行工效挂钩,必须制定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上年的工资总额及增减因素;前三年经济效益指标的有关数据;核定两个基数、浮动比例的有关资料;企业对选择挂钩形式、考核指标的意见;按劳动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的有关表格;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的方案。企业实行挂钩的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分别报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四) 已挂钩企业清算上年挂钩完成结果,核定当年两个基数和浮动比例时,必须备有相关手续,方予办理。主要有:财政部门的决算基数、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当年挂钩需说明问题的报告、关于上年合理增资的相应手续、按规定填报的表格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继续挂钩的意见。

 

(五) 挂钩企业的清算与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每年六月底前结束。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要在八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工效挂钩工作完成情况的文字总结及有关报表上报自治区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九、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劳部发(1993)161号文件和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劳部发(1993)161号文件和本实施办法不符合的,按劳部发(1993)161号文件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