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贯彻落实《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内劳字〔1995〕10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人民银行分行,计划单列市劳动局、人民银行支行,自治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呼市、包头市计委,自治区直属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无主管部门企业,中央各部委(部队)、外省(市)驻内蒙企业:

 

现将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使用范围

 

1、 自治区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各部委(部队)驻自治区国有企业、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它经济类型所有企业、外省(市)驻自治区企业,一律实行《手册》制度。

 

2、 《手册》审批的工资额,包括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额(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的工资)。即企业长期职工、临时职工(临时工季节工)的全部工资额。《手册》以外不允许有任何工资性支出。

 

3、 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一九八九年颁布的工资总额组成规定以及新的会计制度实施后的所有补充规定执行。

 

二、《手册》使用的方法及审核签章

 

1、 企业在核定的工资额计划范围内编制工资总额分月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相同略)审核签章。

 

2、 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核定

 

(1) 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根据本企业实行的工资总额基数,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核定。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单列工资、翘尾工资、结存效益工资范围内,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使用结存效益工资时,要考虑生产和效益指标,遵循以丰补欠原则,做到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实行增加值工资含量的企业,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增加值工资含量和本企业完成的增加值增加额计算出工资总额增量,企业可以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总额增量范围内,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无论是实行工效挂钩,还是实行增加值工资含量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都应将本企业编制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平衡后下达执行,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

 

(2) 中央各部委(部队)及外省(市)驻自治区国有企业单位,根据各部委(部队)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部门、本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3) 集体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企业编制,主管部门审核下达。

 

(4)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企业经营者确定。其中,国有资产占50%以上的合资企业,按国有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3、《手册》的审核签章

 

(1) 中央各部委(部队)驻呼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外省(市)驻呼企业、内蒙直属驻呼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它经济类型企业),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分月填入《手册》后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2) 中央各部委(部队)、内蒙直属跨盟市、旗县企业(如:各国有商业银行、邮电、铁路部门、自治区直属电业、医药品、石油、农业机械、新华书店、地方铁路等单位),委托所在盟市、旗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的各部门各单位跨盟市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办理《手册》的审核签章。

 

(3) 中央各部委(部队)驻盟市、旗县企业,委托盟市旗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中央各部委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办理《手册》的审核签章。

 

三、《手册》使用的监督检查

 

1、 银行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监督支付工资(包括由企业代扣的工资性支出)并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由银行在《手册》支付记录栏内登记签章。凡企业违反《手册》使用规定,未办理《手册》或企业提取的工资超过审批工资总额的,银行一律拒付。

 

企业由于效益增减等原因需要对审核签章后的工资作适当调整时,可由审核签章《手册》的劳动行政部门在不超过总计划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予签章,开户银行按调整后的工资使用计划支付工资。

 

2、 为了实现《手册》作为落实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和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有效手段,随时了解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于每年六月、九月、十二月底以前,由各盟市劳动行政部门将本地区企业工资总额审批情况报自治区劳动厅(参见附件二)。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3、 对企业违反《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发放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和银行要认真查处,如数扣回多发的工资,并建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银行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抽样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企业使用《手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内容之一,每年都要定期进行检查。

 

附件一: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略)

附件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情况汇总表(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