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自治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计政字〔1998〕12号


为了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现将《1998年自治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自治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九五”计划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现就我区企业1998年工资增长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工资增长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职工实际工资增长一般控制在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4个百分点以内,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控制在6个百分点以内,经济欠发展的地区可控制在2个百分点以内。

 

二、 各地区、各部门宜以贷币工资增长10%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贷币工资增长14%为上线。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适当多增,但工资增长不宜过快。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应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储存一部分新增工资用于效益下降或经营困难时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不致下降或下降过多。

 

三、 工资水平较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按国家调节过高收入的要求,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应低于工资增长基准线,属于企业工资控制线实施对象的企业,应受企业工资控制线的控制。

 

四、 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而工资水平相应较低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可适度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工资增长上线以内。

 

五、 经济效益下降,发生亏损或完不成扭亏计划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 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及其他类型的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保证职工实际工资的适度增长,使职工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七、 经济效益下降,但历年储备工资较多的企业,可动用历年储备的工资以丰补欠,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下降或少下降。

 

八、 自治区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应按本意见制定1998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按本意见进行审查,报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后下达。

 

九、 各地区劳动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并作为审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依据。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