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

新劳字〔1998〕48号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考虑我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的变化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1. 乌鲁木齐地区(含乌鲁木齐县)每月260元。

 

2. 其他地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每月300元。

 

(2) 克拉玛依市每月260元。

 

(3) 石河子市、吐鲁番市、鄯善县每月230元。

 

(4) 奎屯市、库尔勒市、阿图什市、麦盖提县每月220元。

 

(5) 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每月215元。

 

(6)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托克逊县、乌苏市每月210元。

 

(7) 塔城市、额敏县、和布克赛尔自治县、伽师县、巴楚县、阿克苏市、哈密市、喀什布、英吉沙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尉犁县、若羌县、轮台县、且末县、阿勒泰市、岳普湖县、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布尔津县、吉木乃县、哈巴河县、沙湾县、阿合奇县、乌恰县每月200元。

 

(8) 托里县、伊宁市、阿瓦提县、乌什县、拜城县、巴里坤县、伊吾县、莎车县每月190元。

 

(9) 疏勒县、疏附县、泽普县、叶城县、裕民县、阿克陶县、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察不查尔锡伯族自治县、新和县、沙雅县、库车县、温宿县、柯坪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每月180元。

 

(10) 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每月170元。

 

二、 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及实施中有关问题,仍按《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等通知执行。

 

三、 调整后的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应认真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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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