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黑政发〔1999〕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有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

 

一、 大庆市区为325元。

 

二、 哈尔滨市区为299元。

 

三、 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286元。

 

四、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黑河、伊春市区和大兴安岭地区为260元。

 

五、 县级市区为234元。

 

六、 其他各县为221元。


发布:199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