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职业高中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黑教委劳联字〔1986〕66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监察局、劳动局、教育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职业高中毕业生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研究,职业高中毕业生安排工作后,其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业高中毕业生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为干部的。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制。临时工资待遇六类工资区分别为:二年制毕业生43元,三年制毕业生46元。二年制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按办事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2元发给(六类工资区,下同)。满一年后定级时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8元发给;三年制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8元发给。

 

二、职业高中毕业生被企业录用为干部的按本企业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规定执行。其中,二年制毕业生工作满二年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标准。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8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