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

新财综字〔1991〕55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价格的决定》和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和国家教委联合下发的(91)财综字第44号《关节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有关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偿范围和对象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含学徒工)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根据国家增人计划招聘的乡镇干部、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在职职工(其中实行家庭承包自产自食的除外)和临时工(含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农村广播员、水利员等)。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3、 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包括在乡革命残废人员,退伍红军老战士,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简人员。

 

4、 中、小学民办教师。

 

5、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二、 补偿标准和形式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一律补偿六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础工资(即由现行的基础工资四十五元调整为五十一元),企业单位调整标准工资(即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个等级标准工资增加六元)。此项增资额,职工离休、退休时,继续全额发给,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标准补偿,增加离休、退休费。

 

3、 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按在职职工标准补偿,提高抚恤金、救济金标准。

 

4、 中、小学民办教师按在职职工标准补偿,提高补助费标准。

 

5、 上述1至4项人员中的少数民族人员每人每月在工资之外,另增加补偿一元。

 

6、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偿四元。

 

三、 资金来源

 

增加开支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的工资、离休、退休费,民政新闻记者产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中、小学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的补偿额,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2、 国营企业增加的工资,从成本(费用)中开支,自行消化,不调整企业经营承包上交基数。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中开支。

 

3、 少数据民族人员增加的补偿部分,作为粮油补贴,在工资以外单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福利费列支,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列支。

 

四、 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向财政借款问题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因粮油提价给予职工补偿,其资金来源,首先用企业自有资金开支,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仍然解决不了、确有困难的,今年可以向同级财政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予以借款。

 

五、 关于政策性亏损企业给予照顾问题

 

对政策性亏损的国营企业,粮油提价列支成本(费用)后,完全自行消化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可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酌情解决。

 

六、 关于工种补助粮增加开支的资金问题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受到的影响,按照粮食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种补助粮数量增加的提价开支,由职工所在单位用自有资金解决。

 

七、 关于提价补偿进工资基数的问题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支经费的增资额,不计提工会经费;企业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今年补偿的增资额进成本后,在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单列,明年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3、 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和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单位计入工资基数,按确定的比例缴纳劳动保险“两项基金”。

 

八、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可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执行。

 

九、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