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延伸自治区国营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工资等级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劳薪字〔1991〕12号


经请示劳动部同意,现对延伸自治区国营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等级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自治区国营企业生产工人的现行工资标准八级的基础上,延伸两个工资等级标准,即再增加八级至七级的差额两个倒级差。

 

二、 在自治区国营企业管理人员本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的基础上,相应向上顺延两个等级。其中,相当厅、局级企业正职领导干部职务工资最高等级线延伸两个等级,即在自治区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二级的基础上,延伸至一级,然后再延伸一级按一级至二级的差额增加一个倒级差。

 

三、 自治区国营企业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延伸两个工资等级标准,只适用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升级,企业内部的升级不适用。

 

四、 本通知执行时间按照新政发(1990)21号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业职工升级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突破。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1-01-12